行政訴訟法第七編保全程序

24 Jun, 2000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註釋-假扣押之要件

行政訴訟法293條規定:

為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之強制執行,得聲請假扣押。

前項聲請,就未到履行期之給付,亦得為之。

 

此條文規定了假扣押的要件,用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即使給付尚未到履行期,債權人仍得聲請假扣押,以防止債務人脫產或處分資產,確保未來執行的可能性。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規定註釋-假扣押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294條規定:

假扣押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

假扣押之標的如係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擔保之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

 

假扣押的聲請應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處理。標的若是債權,以債務人的住所或擔保標的所在地為假扣押的管轄地點。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五條規定註釋-本訴之提起

行政訴訟法295條規定:

假扣押裁定後,尚未提起給付之訴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逾期未起訴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若假扣押裁定後,債權人尚未提起給付之訴,則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起訴訟。若逾期未起訴,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六條規定註釋-假扣押裁定撤銷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296條規定:

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而撤銷,或因前條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之規定而撤銷者,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供擔保所受之損害。

假扣押所保全之本案請求已起訴者,前項賠償,行政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應依債務人之聲明,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為賠償;債務人未聲明者,應告以得為聲明。

 

若假扣押裁定因自始不當或程序問題被撤銷,債權人應賠償債務人因假扣押或擔保所受的損害。在本案訴訟中,債務人可聲請法院於本案判決內命債權人賠償。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七條規定註釋-假扣押程序準用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297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三條、第五百二十五條至第五百二十八條及第五百三十條之規定,於本編假扣押程序準用之。

 

本條文指出,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假扣押的相關規定,於行政訴訟的假扣押程序中亦準用。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八條規定註釋-假處分之要件

行政訴訟法298條規定:

公法上之權利因現狀變更,有不能實現或甚難實現之虞者,為保全強制執行,得聲請假處分。

於爭執之公法上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前項處分,得命先為一定之給付。

行政法院為假處分裁定前,得訊問當事人、關係人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公法上的權利若因現狀變更可能無法實現,或會發生重大損害,當事人可聲請假處分來保全權利。爭執中的公法法律關係,若有必要防止重大損害或急迫危險,也可聲請假處分,法院可裁定先行給付等措施。

行政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假處分之限制

行政訴訟法299條規定:

得依第一百十六條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者,不得聲請為前條之假處分。

 

若當事人能依法律請求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則不得聲請假處分,以避免濫用法律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條規定註釋-假處分之管轄法院

行政訴訟法300條規定:

假處分之聲請,由管轄本案之行政法院管轄。但有急迫情形時,得由請求標的所在地之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假處分聲請應由管轄本案的行政法院受理,但在急迫情形下,可由請求標的所在地的地方行政法院處理。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規定註釋-假處分原因之釋明

行政訴訟法301條規定:

關於假處分之請求及原因,非有特別情事,不得命供擔保以代釋明。

 

對於假處分的聲請,當事人應釋明其原因,法院通常不會要求擔保,除非有特別情事。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二條規定註釋-假處分準用假扣押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302條規定:

除別有規定外,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

 

假扣押的相關規定,除特別規定外,亦適用於假處分程序。

行政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註釋-假處分程序準用之規定

行政訴訟法303條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五條及第五百三十六條之規定,於本編假處分程序準用之。

 

本條文指出,民事訴訟法中有關假處分程序的條文,同樣適用於行政訴訟中的假處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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