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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發起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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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1條規定: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說明: 明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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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1條規定: 發起人認足第一次應發行之股份時,應即按股繳足股款並選任董事及監察人。 前項選任方法,準用第一百九十八條之規定。 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外,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技術抵充之。 說明: 明定發起人之出資,除現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