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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註釋-章程之相對應載明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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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0條規定: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 及發起人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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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130條規定: 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者,不生效力: 一、分公司之設立。 二、解散之事由。 三、特別股之種類及其權利義務。 四、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及受益者之姓名。 前項第四款發起人所得受之特別利益,股東會得修改或撤銷之。但不得侵 及發起人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