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一百十二條規定註釋-盈餘公積之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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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12條規定:   公司於彌補虧損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 除前項法定盈餘公積外,公司得以章程訂定,或經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另提特別盈餘公積。 第二百三十九條、第二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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