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一百十條規定註釋-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造具表冊分送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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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110條規定:   每屆會計年度終了,董事應依第二百二十八條之規定,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其承認;其承認應經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 前項表冊,至遲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分送。分送後逾一個月未提出異議者,視為承認。 第二百二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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