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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七十四條規定註釋-通知與公告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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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4條規定: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說明: 查我國公司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上開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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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74條規定: 公司不為前條之通知及公告,或對於在指定期限內提出異議之債權人不為清償,或不提供相當擔保者,不得以其合併對抗債權人。 說明: 查我國公司第75條規定: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上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