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註釋-經理人之消極資格

    瀏覽次數:740

     

    公司法第30條規定: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充經理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 一、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逾五年。 二、曾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宣告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尚未執行完畢,或執行完...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