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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二十八條之一規定註釋-公文書之送達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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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1條規定: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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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28-1條規定: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