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二十六條之一規定註釋-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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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26-1條規定:   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   說明:   按撤銷或廢止登記與解散同屬公司法人人格消滅之法定事由,亦有進行清算以了結債權債務關係之必要,原條文並未規定,爰予增訂,以符合行政程序法。 依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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