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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五條規定註釋-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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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說明: 自台北市改制以後,其與現行台北市行政組織制度,已不相符合,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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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5條規定: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中央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辦理本法所規定之事項。 說明: 自台北市改制以後,其與現行台北市行政組織制度,已不相符合,爰參照商業登記法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