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註釋-新入股東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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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61條規定:   加入公司為股東者,對於未加入前公司已發生之債務,亦應負責。   說明:   公司成立後而加入為股東者,於其未加入前所有公司原欠各款,亦負責任。(大理院五上字一九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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