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聲明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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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第65條規定: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說明:   本條明文規定無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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