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聲明退股

17 Jun, 2021

公司法第65條規定: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說明:

 

本條明文規定無限公司股東聲明退股之時期及事由。所謂退股,係指股東於公司存續中退出公司投資而喪失其股東地位。查我國公司法,僅於無限公司及兩合公司明定股東退股之制度,對於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股東,並無退股之規定,亦無準用無限公司關於退股之規定。此相較於資合公司之信用基礎係著重於公司資產,應遵守資本確定、資本維持及資本不變三大原則,以確保公司之財產,維護公司之信用,而有限公司為人合公司,其經濟活動,著重於股東之個人條件,且因股東投資之風險較大、責任較重,宜許其退出投資,而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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