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司法第十條規定註釋-命令解散

    瀏覽次數:2446

     

    公司法第10條規定: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