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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四十條規定註釋-股東之限制與章程之訂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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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0條規定: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說明: 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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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40條規定: 無限公司之股東,應有二人以上,其中半數,應在國內有住所。 股東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簽名或蓋章,置於本公司,並每人各執一份。 說明: 依民法第三條規定,簽名與蓋章具同等效力,爰修正第二項「簽名蓋章」為「簽名或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