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期貨交易法第四章期貨業第一節期貨商

    瀏覽次數:38

     

    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註釋-營業證照 期貨交易法第56條規定: 非期貨商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不得經營期貨交易業務。 期貨商須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外國期貨商須經中華民國政府認許,且經主管機關之許可並發給許可證照,始得營業。 期貨商之分支機構,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並發給許...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