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之一規定註釋-審判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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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199-1條規定:   依原告之聲明及事實上之陳述,得主張數項法律關係,而其主張不明瞭或不完足者,審判長應曉諭其敘明或補充之。 被告如主張有消滅或妨礙原告請求之事由,究為防禦方法或提起反訴有疑義時,審判長應闡明之。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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