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註釋-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及通譯之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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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39條規定:   本節之規定,於司法事務官、法院書記官及通譯準用之。   說明:   查民訴律第五十二條理由謂審判衙門書記官,翻譯官所辦之事,亦以公平為尚,故亦有迴避、拒卻或引避之原因也。為建立公正之形象,司法事務官辦理相關事務時,應維持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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