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註釋-職權裁定迴避與同意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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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38條規定:   第三十五條第一項所定為裁定之法院或兼院長之法官,如認法官有應自行迴避之原因者,應依職權為迴避之裁定。 法官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情形者,經兼院長之法官同意,得迴避之。      說明:   查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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