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註釋-聲請法官迴避裁定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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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36條規定:   聲請法官迴避經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說明:   查民訴律第四十七條理由謂聲請拒卻之裁判,於實體法上之權利義務無涉,故應以決定之形式行之,無須經言詞辯論,以防訴訟之延滯也。決定以聲請拒卻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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