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註釋-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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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   聲請法官迴避,應舉其原因,向法官所屬法院為之。 前項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自為聲請之日起,於三日內釋明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對於該聲請得提出意見書。      說明:   查民訴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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