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三條規定註釋-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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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3條規定: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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