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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八條規定註釋-民事訴訟法第三人提出文書義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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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說明: 查民訴律第四百三十條理由謂第三人與訴訟之相對人,同使負提出其書狀於審判衙門之義務,以保護立證者之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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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348條規定: 關於第三人提出文書之義務,準用第三百零六條至第三百十條、第三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五款及第二項之規定。 說明: 查民訴律第四百三十條理由謂第三人與訴訟之相對人,同使負提出其書狀於審判衙門之義務,以保護立證者之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