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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註釋-定管轄之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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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六條理由謂審判衙門與當事人之訴訟關係,因訴之提起而發生,故以起訴時訴訟物之價額定其價額,最為允當。至起訴以後訴訟物之價額,縱有增減,於管轄上絕無變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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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7條規定: 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六條理由謂審判衙門與當事人之訴訟關係,因訴之提起而發生,故以起訴時訴訟物之價額定其價額,最為允當。至起訴以後訴訟物之價額,縱有增減,於管轄上絕無變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