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二條規定註釋-普通審判籍-法人及其他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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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2條規定: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其以中央或地方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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