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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十三條之一規定註釋-言詞辯論筆錄製作之輔助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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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13-1條規定: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為促進司法業務革新,改善法庭紀錄作業,應許利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以提昇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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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213-1條規定: 法院得依當事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使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為促進司法業務革新,改善法庭紀錄作業,應許利用錄音機或其他機器設備,輔助製作言詞辯論筆錄,以提昇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