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規定註釋-特別代理人之選任及其權限

    瀏覽次數:2303

     

    民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   對於無訴訟能力人為訴訟行為,因其無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恐致久延而受損害者,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無訴訟能力人有為訴訟之必要,而無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代理權者,其親屬或利害關係人,得聲請受訴法院之審判長,選任特別代理人...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