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之一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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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56-1條規定:   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而應共同起訴,如其中一人或數人拒絕同為原告而無正當理由者,法院得依原告聲請,以裁定命該未起訴之人於一定期間內追加為原告。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法院為前項裁定前,應使該未起訴之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一項未共同起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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