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規定註釋-提起再審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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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   再審之訴,應於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 以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第六款或第十二款情形為再審之理由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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