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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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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經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由法院書記官記明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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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7條規定: 受告知人不為參加或參加逾時者,視為於得行參加時已參加於訴訟,準用第六十三條之規定。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訴訟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但經當事人以言詞委任,由法院書記官記明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