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章無限公司第四節退股

24 Nov, 2020

公司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註釋-聲明退股

公司法第65條規定:

章程未定公司存續期限者,除關於退股另有訂定外,股東得於每會計年度終了退股。但應於六個月前,以書面向公司聲明。

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時,不問公司定有存續期限與否,均得隨時退股。

 

本條文規定了股東在特定情況下退股的權利。若公司章程未定存續期限,股東可以在每會計年度終了時退股,但需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此外,若股東有非可歸責於自己之重大事由,則無論公司是否定有存續期限,均可隨時退股。這一規定旨在保障股東的權益,讓其在必要時能夠退出公司。

公司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註釋-法定退股

公司法第66條規定:

除前條規定外,股東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退股:

一、章程所定退股事由。

二、死亡。

三、破產。

四、受監護或輔助宣告。

五、除名。

六、股東之出資,經法院強制執行者。

依前項第六款規定退股時,執行法院應於二個月前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

 

本條文規定了股東在特定法定情況下的退股條件,包括章程所定退股事由、死亡、破產、受監護或輔助宣告、除名以及股東出資被法院強制執行。對於出資被強制執行的情況,法院應提前兩個月通知公司及其他股東。這些規定確保了股東在面臨特定情況下的退股權利,並為公司和其他股東提供了必要的通知和準備時間。

公司法第六十七條規定註釋-除名

公司法第67條規定:

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得經其他股東全體之同意議決除名。但非通知後不得對抗該股東:

一、應出之資本不能照繳或屢催不繳者。

二、違反第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

三、有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之利益者。

四、對於公司不盡重要之義務者。

 

本條文規定,若股東有未能按時繳納資本、違反競業禁止規定、不正當行為妨害公司利益或不盡重要義務等情況,其他股東可全體同意議決將其除名。但除名決議需通知該股東,方能對其生效。這旨在維護公司利益,確保股東行為符合公司規範和利益。

公司法第六十八條規定註釋-姓名之停止使用

公司法第68條規定:

公司名稱中列有股東之姓或姓名者,該股東退股時,得請求停止使用。

 

本條文規定,若公司名稱中包含股東的姓或姓名,該股東在退股時有權請求公司停止使用其姓名。這一規定保護了股東的個人權益,避免其姓名在退股後被公司繼續使用,造成潛在的個人名譽影響。

公司法第六十九條規定註釋-退股之結算

公司法第69條規定:

退股之股東與公司之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財產之狀況為準。

退股股東之出資,不問其種類,均得以現金抵還。

股東退股時,公司事務有未了結者,於了結後計算其損益,分派其盈虧。

 

本條文規定,退股股東與公司的結算應以退股時公司的財產狀況為準,並且退股股東的出資可以現金形式返還。如果退股時公司仍有未了結的事務,則需在事務了結後計算損益,並分派盈虧。這確保了退股股東在退出公司時能夠公平地獲得其應得的資金和利益。

公司法第七十條規定註釋-退股股東之責任

公司法第70條規定:

退股股東應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之債務,於登記後二年內,仍負連帶無限責任。

股東轉讓其出資者,準用前項之規定。

 

本條文規定,退股股東需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對於登記前公司發生的債務,在登記後兩年內仍需承擔連帶無限責任。此規定同樣適用於股東轉讓其出資的情況。這確保了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使其能夠在一定期限內向原股東追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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