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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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 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之許可,審判長得隨時以裁定撤銷之,並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許可準則,由司法院定之。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訴訟代理人,除其代理權受有限制外,有代為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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