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章無限公司第六節清算

24 Nov, 2020

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註釋-清算人

公司法第79條規定:

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

 

本條文規定,公司解散後的清算工作一般由全體股東共同進行。若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決議另選清算人,則可依該規定或決議辦理。此條文提供了清算人選任的靈活性,確保清算工作順利進行。

公司法第八十條規定註釋-清算之繼承

公司法第80條規定:

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

 

本條文規定,在公司由全體股東進行清算時,若有股東死亡,其清算事務由該股東的繼承人繼續執行。若繼承人有數人,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代表進行清算工作。這確保了清算工作的連續性,不因股東死亡而中斷。

公司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註釋-選派清算人

公司法第81條規定:

不能依第七十九條規定定其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

 

本條文規定,若公司無法依第七十九條規定選定清算人,利害關係人可向法院聲請,由法院選派清算人。這確保了在特殊情況下清算工作的進行,避免因無法選定清算人而耽誤清算進程。

公司法第八十二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解任

公司法第82條規定:

法院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認為必要時,得將清算人解任。但股東選任之清算人,亦得由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將其解任。

 

本條文規定,法院可因利害關係人聲請,認為必要時解任清算人。此外,股東選任的清算人亦可經過半數股東同意予以解任。這確保了在必要時可以更換不稱職的清算人,保障清算工作的順利進行。

公司法第八十三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聲報

公司法第83條規定:

清算人應於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之解任,應由股東於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時,應公告之;解任時亦同。

違反第一項或第二項聲報期限之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應在就任後十五日內將其基本信息及就任日期向法院聲報。若清算人被解任,股東應在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若清算人由法院選派或解任,應公告之。違反聲報期限規定者,將處以罰鍰。這確保了清算人的任免信息及時公開,增加透明度,保障清算工作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八十四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職務

公司法第84條規定: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分派盈餘或虧損。

四、分派賸餘財產。

清算人執行前項職務,有代表公司為訴訟上或訴訟外一切行為之權。但將公司營業包括資產負債轉讓於他人時,應得全體股東之同意。

 

本條文詳細規定了清算人的主要職務,包括了結現務、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分派盈餘或虧損以及分派剩餘財產。此外,清算人有權代表公司進行訴訟及其他法律行為,但若涉及將公司營業或資產負債轉讓給他人,則需經全體股東同意。這些規定確保了清算過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並保障股東的權益。

公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代表公司

公司法第85條規定:

清算人有數人時,得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如未推定時,各有對於第三人代表公司之權。關於清算事務之執行,取決於過半數之同意。

推定代表公司之清算人,應準用第八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向法院聲報。

 

本條文規定,若有多名清算人,則可推定一人或數人代表公司,未推定時,各清算人均有代表公司對第三人的權利。清算事務的執行需經過半數以上清算人的同意。推定的清算人需依第八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向法院聲報。這一規定確保清算過程中的決策效率和代表權的合法性。

公司法第八十六條規定註釋-代表權之限制

公司法第86條規定:

對於清算人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本條文規定,公司對清算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這意味著,即使公司內部對清算人的代表權有特定限制,若第三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與清算人進行合法交易,該交易對第三人仍具法律效力,確保交易的穩定性和安全性。

公司法第八十七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檢查財產完結清算與答覆詢問

公司法第87條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即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送交各股東查閱。

對前項所為檢查有妨礙、拒絕或規避行為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

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清算人遇有股東詢問時,應將清算情形隨時答覆。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文詳細規定了清算人在就任後的檢查財產、造具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並送交股東查閱的義務。清算人應在六個月內完結清算,若無法完成,可向法院申請展期。清算人有義務隨時答覆股東的詢問。違反這些規定的清算人將面臨罰鍰。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清算工作的透明性和效率,保障股東的知情權。

公司法第八十八條規定註釋-催報債權

公司法第88條規定:

清算人就任後,應以公告方法,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對於明知之債權人,並應分別通知。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在就任後,應通過公告催告債權人報明債權,並且應對已知的債權人分別通知。這旨在確保所有債權人在清算過程中都能知悉並報明其債權,保障其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註釋-聲請宣告破產

公司法第89條規定:

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其債務時,清算人應即聲請宣告破產。

清算人移交其事務於破產管理人時,職務即為終了。

清算人違反第一項規定,不即聲請宣告破產者,各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本條文規定,當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清算人應立即聲請宣告破產。清算人在將事務移交給破產管理人後,其職務即告終了。若清算人未履行聲請破產的義務,將面臨罰鍰。這些規定確保公司在無法清償債務時及時進行破產程序,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公司法第九十條規定註釋-分派財產之限制

公司法第90條規定:

清算人非清償公司債務後,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於各股東。

清算人違反前項規定,分派公司財產時,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在未清償公司債務前,不得將公司財產分派給各股東。若清算人違反此規定,將面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的處罰。這旨在保障債權人的權益,確保公司債務在分派股東財產前得到清償。

公司法第九十一條規定註釋-賸餘財產之分派

公司法第91條規定:

賸餘財產之分派,除章程另有訂定外,依各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淨餘出資之比例定之。

 

本條文規定,清算後的剩餘財產分派,除非章程另有規定,應依股東分派盈餘或虧損後的淨餘出資比例進行分派。這確保了剩餘財產分派的公平性,根據股東在公司中的實際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公司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註釋-結算表冊之承認

公司法第92條規定: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後十五日內,造具結算表冊,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如股東不於一個月內提出異議,即視為承認。但清算人有不法行為時,不在此限。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在清算完結後,應在十五日內編制結算表冊並送交各股東,請求其承認。若股東在一個月內未提出異議,則視為承認。但若清算人有不法行為,則不適用此規定。這確保了清算結果的透明性和合法性。

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規定註釋-清算完結之聲報

公司法第93條規定:

清算人應於清算完結,經送請股東承認後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

清算人違反前項聲報期限之規定時,各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應在清算完結並經股東承認後的十五日內,向法院聲報。若清算人未按規定期限聲報,將面臨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這一規定確保清算過程的合法性和及時性。

公司法第九十四條規定註釋-文件之保存

公司法第94條規定:

公司之帳簿、表冊及關於營業與清算事務之文件,應自清算完結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其保存人,以股東過半數之同意定之。

 

本條文規定,公司帳簿、表冊及有關營業與清算事務的文件,應自清算完結並向法院聲報之日起保存十年。文件保存人需經股東過半數同意確定。這確保了公司重要文件的妥善保存,便於日後查詢和核對。

公司法第九十五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注意義務

公司法第95條規定:

清算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處理職務,倘有怠忽而致公司發生損害時,應對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任;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並應對第三人負連帶賠償責任。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在處理職務時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義務進行。如果清算人因怠忽職守導致公司損害,需對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若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還需對第三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旨在確保清算人履行職責,保護公司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

公司法第九十六條規定註釋-連帶責任之消滅

公司法第96條規定:

股東之連帶無限責任,自解散登記後滿五年而消滅。

 

本條文規定,股東對公司債務的連帶無限責任在公司解散登記後滿五年後消滅。這確保了股東在公司解散後不會無限期地承擔連帶責任,提供了一個合理的法律保護期。

公司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註釋-清算人之委任關係

公司法第97條規定:

清算人與公司之關係,除本法規定外,依民法關於委任之規定。

 

本條文規定,清算人與公司之間的關係,除公司法另有規定外,適用民法中有關委任的規定。這意味著清算人在履行其職責時,需遵守民法中的委任規則,確保其行為的合法性和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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