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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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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告知訴訟,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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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6條規定: 告知訴訟,應以書狀表明理由及訴訟程度提出於法院,由法院送達於第三人。 前項書狀,並應送達於他造。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非律師而為訴訟代理人者,法院得以裁定禁止之。 前項裁定,應送達於為訴訟委任之人。 =民國23年12月19日制定條文 告知訴訟,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