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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條規定註釋-當事人對民事訴訟法第三人參加訴訟之異議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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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八十四條理由謂參加之事,應以書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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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60條規定: 當事人對於第三人之參加,得聲請法院駁回。但對於參加未提出異議而已為言詞辯論者,不在此限。 關於前項聲請之裁定,得為抗告。 駁回參加之裁定未確定前,參加人得為訴訟行為。 說明: 查民訴律第八十四條理由謂參加之事,應以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