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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因登記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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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監護登記為戶籍登記之一種,戶籍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伊與再抗告人所生子女卜君凌、卜東霖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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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監護登記為戶籍登記之一種,戶籍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伊與再抗告人所生子女卜君凌、卜東霖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