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註釋-因登記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7 Jan, 2019
民事訴訟法第17條規定:
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按因登記涉訟者,得由登記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定有明文。又監護登記為戶籍登記之一種,戶籍法第五條定有明文。本件相對人起訴主張伊與再抗告人所生子女卜君凌、卜東霖均應歸伊監護,請求再抗告人協同辦理監護登記。自屬因登記而涉訟。本件兩造所生子女與相對人目前均設籍台北縣中和市,有戶籍登記簿謄本可稽。此項監護登記應向中和市之戶政事務所為之,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該法院竟以無管轄權為由裁定移送台灣台南地方法院,自有未合(最高法院82年度台抗字第530號民事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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