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註釋-因自然人死亡之特別審判籍

    瀏覽次數:594

     

    民事訴訟法第18條規定:   因自然人死亡而生效力之行為涉訟者,得由該自然人死亡時之住所地法院管轄。 前項法院不能行使職權,或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該自然人居所地,或其為中華民國人,於死亡時,在中華民國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定前項管轄法院時,準用第一條之規定。   說明: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