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立法沿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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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48條規定: 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有欠缺之人所為之訴訟行為,經取得能力之本人、取得法定代理權或允許之人、法定代理人或有允許權人之承認,溯及於行為時發生效力。 說明: =民國19年9月13日制定條文 法院於能力、法定代理權、或為訴訟所必要之允許,認為有欠缺而可以補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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