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之四規定註釋-訴訟代理人之選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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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44-4條規定:   前三條訴訟,法院得依聲請為原告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前項訴訟代理人之選任,以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者為限。   說明:   前三條訴訟,多與公害、交通事故或商品瑕疵有關,其法律關係較為複雜,舉凡蒐集訴訟資料、主張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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