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註釋-選定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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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44條規定:   被選定人有為選定人為一切訴訟行為之權。但選定人得限制其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 選定人中之一人所為限制,其效力不及於他選定人。 第一項之限制,應於第四十二條之文書內表明,或以書狀提出於法院。      說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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