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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四條規定註釋-因財產權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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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查民訴律第二十八條理由謂本條至第三十條,乃財產權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也,設此特別審判籍之理由,不外乎使原告易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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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4條規定: 對於生徒、受僱人或其他寄寓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寄寓地之法院管轄。 說明: 查民訴律第二十八條理由謂本條至第三十條,乃財產權上特別審判籍之規定也,設此特別審判籍之理由,不外乎使原告易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