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註釋-再審管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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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訴訟法第499條規定: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者,專屬上級法院合併管轄。但對於第三審法院之判決,係本於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九款至第十三款事由,聲明不服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    &n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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