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規定註釋-親屬會議會員之選定順序

    瀏覽次數:2055

     

    民法第1131條規定:   親屬會議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之下列親屬與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尊親屬。 二、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 三、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前項同一順序之人,以親等近者為先;親等同者,以同居親屬為先,無同居親屬者,以年長者為先。 ...

  • inquiry
  • line
  • FAGO
  • faq
  • search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