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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註釋-會議之召開及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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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5條規定: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說明: 親屬會議之召集方式不拘,可用言詞、可用信函,只要是意思表示足以到達對方之方式均可,但親屬會議,必須要有三人以上之會員出席,才能開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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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5條規定: 親屬會議,非有三人以上之出席,不得開會;非有出席會員過半數之同意,不得為決議。 說明: 親屬會議之召集方式不拘,可用言詞、可用信函,只要是意思表示足以到達對方之方式均可,但親屬會議,必須要有三人以上之會員出席,才能開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