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律令格式-決議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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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36條規定: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說明: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皮、林○儒、林○孝三人,均屬林○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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