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律令格式-決議之限制

20 Oct, 2016

民法第1136條規定:

親屬會議會員,於所議事件有個人利害關係者,不得加入決議。

 

說明: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

 

民法並無限制遺囑見證人不得充任親屬會議會員之規定,本件林○皮、林○儒、林○孝三人,均屬林○鶴口授遺囑之見證人,如彼等具有親屬會議會員之身份,自得參與該親屬會議認定口授遺囑之真偽,但應注意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

(前司法行政部54年06月25日台函民字第383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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