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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註釋-會員辭職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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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4條規定: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說明: 親屬會議與日常在家中隨意召開的家庭會議不同,規定在民法第1129條至1137條,其中第1134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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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4條規定: 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 說明: 親屬會議與日常在家中隨意召開的家庭會議不同,規定在民法第1129條至1137條,其中第1134條規定「依法應為親屬會議會員之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辭其職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