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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註釋-親屬會議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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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0條規定: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說明: 親屬會議的成立前提,至少要有5名會員。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由以下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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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1130條規定: 親屬會議,以會員五人組織之。 說明: 親屬會議的成立前提,至少要有5名會員。會員應就「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或「被繼承人」由以下順序定之:1.直系血親尊親屬。2.三親等內旁系血親尊親屬。3.四親等內之同輩血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