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法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條規定註釋-公證遺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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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法第1191條規定: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由公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由公證人、見證人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由公證人將其事由記明,使按指印代之。 前項所定公證人之職務,在無公證人之地,得由法院書記官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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